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许*付诉被告许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许*付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本案在审理期间,原告许*付申请撤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许*付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许长付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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