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黄**诉被告李**、凤台县**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黄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717元,减半收取358.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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