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孟*诉被告邹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孟*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孟*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法应当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孟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48元,减半收取124元,由原告孟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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