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周*与固镇县**限责任公司、陆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*与被告固镇县**限责任公司、陆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