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诉被告杨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陈*申请撤回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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