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孙**、孙**申请执行李**、卢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(2010)五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
胡**与胡*先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丁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与王业和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刘*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马**与马彩云、肖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徐*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蒋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凌**与张**、郭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宋*与马*、梁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