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胡**申请执行胡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查明被执行人胡**已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(2014)五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张*与王业和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马**与马彩云、肖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孙**与马**、肖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石**与黄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陈*与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凌**与张**、郭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宋*与马*、梁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张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汪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