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蒋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蒋*申请执行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查明被执行人张**暂无可供执行财产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(2014)五民一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
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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