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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**与五河**验小学、邓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涵诉被告五河**验小学、邓*、谢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*、谢*的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朱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48元,减半收取124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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