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涵诉被告五河**验小学、邓*、谢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*、谢*的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朱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48元,减半收取124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
柳**与柳宏江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赵*与杨**全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周**与朱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胡**与胡*先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丁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沈*先与钱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与国网安徽五**责任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孙**、孙**与李**、卢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徐*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蒋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