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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**与徐伟大、徐**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毕**与被告徐伟大、徐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歙*(王*)行罚决字(2013)1142号及歙*(王*)行罚决字(2013)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歙县公安局撤销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(六)项、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中止诉讼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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