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李**被告李**、李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李*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李*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且不侵害国家、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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