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与李**、李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*被告李**、李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李*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李*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且不侵害国家、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