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程*香诉被告汪来九、汪来好、汪也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程*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程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程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50元,由原告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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