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诉被告汪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吴**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50元,由原告吴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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