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诉被告王**、王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王**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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