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郑**与被告李**、苏*、胡**、吴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郑**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不损害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郑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郑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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