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杨**与李**、苏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杨**与被告李**、苏*、胡**、吴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,原告杨**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不损害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杨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杨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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