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李**、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本案在审理期间,原、被告自行和解,原告申请撤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162元,减半收取581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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