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李**、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李**、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本案在审理期间,原、被告自行和解,原告申请撤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162元,减半收取581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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