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*与被告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*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胡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胡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50元,由原告胡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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