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**诉被告广**有限公司、易*健康权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70元,减半收取235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
陈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韩**与詹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(2)
贺**与胡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、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
梁**与管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李**、苏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程**与汪也好、汪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汪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胡**与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