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吴**与广西五**限公司、易军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**诉被告广**有限公司、易*健康权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70元,减半收取235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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