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郑*仙诉被告王**、项友善、项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郑*仙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郑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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