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与刘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与被告刘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刘**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刘**申请撤回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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