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与被告刘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刘**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刘**申请撤回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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