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明诉被告谢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明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对被告谢**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诉讼保全,并已提供担保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原告胡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对被告谢**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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