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王*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王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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