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案由:健康权纠纷。
本院查明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**的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王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4元,减半收取102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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