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诉被告马**、马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刘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
范**与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*与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朱**与朱**、朱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谢**与高文朋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姜**、刘*等与张*、陈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郑**与李**、国网安**限责任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许**、许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宫**、贾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白**与马*尚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付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