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与马心书、马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诉被告马**、马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刘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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