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谢**与高文朋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谢**与被执行人高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3)临民一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执行人谢**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(2013)临民一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确认,被执行人高文朋赔偿申请执行人谢**人民币2418元,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。现查明,被执行人长期外出,下落不明,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。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,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,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(2013)临民一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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