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谢**与被执行人高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3)临民一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执行人谢**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本院认为
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(2013)临民一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确认,被执行人高文朋赔偿申请执行人谢**人民币2418元,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。现查明,被执行人长期外出,下落不明,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。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,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,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(2013)临民一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