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诉被告许**、许*、许**、张**、牛锦*、牛**、时慧*、时*、张*、张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发现案情复杂,不宜适用简易程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转为普通程序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
范**与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*与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朱**与朱**、朱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马心书、马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谢**与高文朋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郑**与李**、国网安**限责任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宫**、贾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白**与马*尚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付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史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