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史*福诉被告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史*福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史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史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史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
范**与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*与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朱**与朱**、朱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郑**与李**、国网安**限责任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马心书、马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付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单张氏诉被告单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俊诉杨林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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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