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史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史*福诉被告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史*福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史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史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史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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