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诉被告龚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的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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