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尹**诉安徽省阜**有限公司临泉县公交分公司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尹**与被告安徽省阜**有限公司临泉县公交分公司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尹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尹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