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宴**、秦**与韦**、高**、韦**、庄**、庄**、王**等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3)临民一初字第0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判决第三项确认庄**的监护人庄**、王**元赔偿宴**人民币5055.43元,案件受理费41元,执行费50元,合计5146.43元。本案在执行中查明,被执行人王**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
一、冻结被执行人王**银行存款5150元。
二、扣划被执行人王**银行存款5150元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