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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祥宾馆与孙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阜阳市吉**王路分公司(以下简称吉祥宾馆阜王路分公司)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(2014)州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且违反法定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、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(2014)州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。

二、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990元,由本院退还给阜阳**有限公司阜王路分公司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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