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阜阳市吉**王路分公司(以下简称吉祥宾馆阜王路分公司)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(2014)州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且违反法定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、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(2014)州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。
二、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990元,由本院退还给阜阳**有限公司阜王路分公司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