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用诉被告肖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用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张培用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(一)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用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7元,减半收取28.5元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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