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翟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(2014)泉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审判决程序违法,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、(四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(2014)泉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本院退还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