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翟**与翟何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翟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(2014)泉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审判决程序违法,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、(四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(2014)泉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本院退还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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