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田*和诉被告田*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、他人的合法权益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、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田*和撤回对被告田*桂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49元,本院减半收取75元,由原告田*和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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