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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刘**、王永远、王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张*甲因与被上诉人刘**、王永远,一审被告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(2014)太民一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张*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张*乙、赵某某,委托代理人明天、张*乙;被上诉人刘**、王永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嵇**;一审被告王*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违反法定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、(四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(2014)太民一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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