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(2015)泉民一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李*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:李**完全行为能力人,故其撤回上诉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李*撤回上诉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,减半收取57元,由李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