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张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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