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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**、王**与张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孙**、王**因与被上诉人张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(2013)南民一初字第0220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要求撤销一审判决,将本案发回重审。

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孙**、王**以与被上诉人张*达成和解协议为由,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上诉人孙**、王**自愿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孙**、王*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用329元,减半收取164.50元,由上诉人孙**、王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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