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李**与被告临**限责任公司养殖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、中国人民**司临泉支公司、苏**、齐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发现案情复杂,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将原告李**与被告临**限责任公司养殖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、中国人民**司临泉支公司、苏**、齐*健康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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