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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*诉被告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经村、镇政府调解,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、他人的合法权益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、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陈**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35元,本院减半收取118元,由原告陈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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