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翔诉被告韩**、韩**、阜阳市颍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飞翔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,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飞翔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刘飞翔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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