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*响诉被告周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周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
李**与临泉县**责任公司养殖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、中国人民**司临泉支公司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苏**、临泉县**责任公司养殖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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