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赵**与王**、马**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3)临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赵**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本院作出的(2013)临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,王**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**人民币26785.79元;马**赔偿7780.37元。王**负担案件受理费235元,马**负担25元。
本院认为
现查明被执行人均外出务工,具体地址不明,且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3)临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,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,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