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*甲与被告胡**、胡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高*甲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诉讼中,原告高*甲与被告胡**、胡**自行和解,原告高*甲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高*甲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675元,由原告高*甲减半负担837.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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