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水**与马殿业健康权纠纷一案,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2)临民一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水**就判决第一项确认马殿业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892元,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,申请执行人水兰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殿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,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马殿业可供执行的财产,待发现被执行人马殿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,申请执行人水兰英可以再次申请执行,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安徽**民法院作出的(2012)临民一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