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张**与临泉**庙小学生命、身体、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2)临民一初字第02352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判决确认临泉**庙小学一次性补偿张**人民币40000元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。张**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临泉**庙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。执行中查明,被执行人临泉**庙小学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安徽**民法院作出的(2012)临民一初字第0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,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,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