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胡**与范红旗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胡**与范红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范红旗赔偿申请执行人胡**人民币4206元,承担诉讼费43.5元。经查被执行人范红旗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2)临民一初字第027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(一)项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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