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胡**与范红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范红旗赔偿申请执行人胡**人民币4206元,承担诉讼费43.5元。经查被执行人范红旗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2)临民一初字第027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(一)项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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