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诉被告姜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刘**申请撤诉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刘**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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