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*诉被告陈*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陈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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